《電力法》是一個“小法律”。自然,相對于憲法、民法、刑法等密切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法律”而言,《電力法》這樣的行業法律的確顯得較為“位卑言輕”。甚至有業內人士表示,一個行業的發展有時候取決于行業的戰略地位和關鍵人物,而關鍵人物究竟是怎樣的份量,此猜想也顯得十分微妙。
從《能源法》起草部門了解到,《能源法》送審稿早已于2008年就報送至國務院法制辦,得到的回復卻是,電力體制改革和能源體制改革沒有理順,《能源法》難以定調。
每年兩會,都有不少代表委員上呈關于修改《電力法》、盡快制定《能源法》的提案建議,當然最終也和那些石沉大海的提案建議一樣,因為“未到火候”而成為“失語”的呼吁。的確,《電力法》看似只是能源行業中很小的一部分,相較于可以讓政府部門引以為豪的規模級項目、政績工程、漂亮的經濟數據,實在是沒有那么“響亮”。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決策也是個傷透腦筋的活兒,如何編寫體例、選取內容、把握廣度和深度,也需反復斟酌。眾多復雜的現實情況和利益主體牽制著立法者,說到底,還是要平衡各方利益,這在我國的任何一個行業,都是難于上青天。
《電力法》出臺至今十幾年,我國電力行業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電改10年期間,國務院先后制定《電力監管條例》和《電力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簡稱《電力安全條例》)等電力行政法規,《供電監管辦法》、《輸配電成本監管暫行辦法》等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運而生,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電力監管制度,然而這些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等未能寫入《電力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不得不說是電力法制發展的遺憾。
此外,《電力法》在可再生能源并網、智能電網建設、電力行業節能減排、電力市場化改革探索等諸多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2002年國務院出臺《電力體制改革方案》至今十年,這十年期間形成了國家發改委、國家電監會、國資委等部門機構分頭共管電力的格局;與此同時,十年間廠網分開和主輔分離的電改目標剛告一段落,輸配分開、競價上網的目標難以繼續推進,沒有強有力的法制保障,電力市場化改革道路更顯艱難。而《能源法》的缺失,也使我國電力、煤炭、石油等行業的行政體系、監管體制和和法制化管理難以有法可依。
我國《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中提出,要推動能源的高效清潔轉化,高效清潔發展煤電,有序發展天然氣發電,大力發展分布式能源,推進智能電網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供能設施建設;全面推進節能提效,推進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等重點領域改革,理順能源價格形成機制。《中國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書也指出,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穩步開展輸配分開試點;積極推進電價改革,逐步形成發電和售電價格由市場決定、輸配電價由政府制定的價格機制,理順煤電價格關系等。很顯然,電力行業要實現上述目標,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到底是繼續摸著石頭過河,直到電力行業中所有的綠燈都亮了再往前走;還是立法先行,將已經電力行業中已經成功的探索盡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很顯然,后者成為業內人士的共識。
我們不指望一部《電力法》修訂后能一勞永逸,但無論如何,請先邁出這一步。這需要決策者的勇氣和決心。立法固然要付出代價,等待只會讓電力行業付出更大的代價。
電力行業現行基本法律法規
1993年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6年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1998年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2005年 《電力監管條例》
2005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電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5年 《上網電價管理暫行辦法》、《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和《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 《電力業務可證管理規定》
2008年 新《節約能源法》
2009年 《供電監管辦法》
2009年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
2010年 新《可再生能源法》
2011年 《輸配電成本監管暫行辦法》;
2011年 《電力安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