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科學技術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課題承擔單位由審批確定改為專家評審確定,相關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將科技成果評價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課題的實施管理職責、科技成果推廣的具體管理職責、技術市場的具體管理職責劃給相關部門或交給地方政府。
(四)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優化科技資源配置。
(五)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綜合平衡的牽頭職責,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牽頭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制訂國家重點基礎研究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和科技支撐計劃,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四)負責編制和實施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計劃,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國家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五)制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指導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六)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范,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優化科研機構布局。
(九)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優化科技資源配置。
(十)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一)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擬訂促進技術市場、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十二)組織擬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負責政府間雙邊和多邊及國際組織間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和地方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駐外使領館科技干部的選派與相關管理,組織科技援外與科技援華相關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科學技術部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擬訂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組織重大調研;承擔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創新體系建設辦公室)。
擬訂科技發展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擬訂全國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承辦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的審核事宜;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科技知識產權創造的政策措施。
(三)發展計劃司。
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科技計劃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劃的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建議;推動區域科技發展;擬訂科技保密管理辦法;承擔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
(四)重大專項辦公室。
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科技重大專項實施辦法,審核實施計劃,提出綜合平衡、方案調整和相關配套政策建議,跟蹤和監督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組織評估和驗收;負責相關綜合信息管理。
(五)科研條件與財務司。
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編制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并監督預算的執行;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負責本部門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基礎研究司。
擬訂國家基礎研究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和重大科學研究計劃;參與編制國家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建設;組織推動科研基礎性工作。
(七)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
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指導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發展政策。
(八)農村科技司。
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推動農村科技進步;指導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范;指導農業科技園區的有關工作。
(九)社會發展科技司。
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辦法;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協調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組織擬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承辦政府間雙邊和多邊及國際組織間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指導相關部門和地方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合作計劃;承擔科技援外與科技援華相關工作;指導駐外科技機構工作;承辦涉港澳臺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
(十一)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駐外科技干部的選派與相關管理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干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科學技術部機關行政編制為258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援派機動編制3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2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含正副秘書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會商與溝通機制。科學技術部與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議和國家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計劃等建議;科學技術部與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相關溝通機制,優化科技資源配置。
(二)代管科技日報社。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